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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刑初268号

黄埂欣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文,黄埂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刑初268号自诉人程学文,男,汉族,1944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叶县。被告人黄埂欣,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自诉人程学文以被告人黄埂欣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程学文以被告人黄埂欣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程学文申请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程学文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国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傲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