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财保9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住所地:平邑县莲花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868696348D1-1。
负责人:凌晨,行长。
被
申请人:临沂玉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浚河新城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庆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玉荣机械有限公司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临沂玉荣机械有限公司XXX。
二、查封被申请人临沂玉荣机械有限公司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冀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