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元亨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岳素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鑫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谷县。法定代表人梁甲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麒麟阁大饭店有限公司,地址平遥县。法定代表人孟笑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俊利,女,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刘家臣,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7民终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押、变价四被执行人相应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于保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瑞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