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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民初2052号之一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雨、姚芬、刘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红雨,姚芬,刘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2052号之一

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长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雨,男,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告:姚芬,女,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雨,男,住邹平县。

被告:刘钢,男,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雨、姚芬、刘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各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1695元,由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学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