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822号
原告:孙卫东,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李长德,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区。
委托代理人:王宝林,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石油管理局,所在地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法定代表人:孙龙德,该公司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智,男,1982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代理人:赵宇,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孙卫东诉李长德、大庆石油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孙卫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卫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孙卫东负担。
审判员 张 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