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90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家伶、严波、严汝良、卞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严家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严家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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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家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90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严家伶、严波、严汝良、卞秀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严家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严家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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