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285号
原告:崔晓波,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程涵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崔晓波与被告程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崔晓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虹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