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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285号

崔晓波与程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晓波,程涵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285号

原告:崔晓波,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程涵飞,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原告崔晓波与被告程涵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崔晓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虹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