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846号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岗水库海逸豪庭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3662224A。
负责人:杨济荣,男,系该分公司的高级物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豪,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建庵,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54年8月5日出生。
被告:王秀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周建庵、王秀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雪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以在诉讼过程中与两被告已经协商一致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愿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建庵、王秀华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9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雪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