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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财保171号

申请人苏桂云与被申请人陈志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桂云,陈志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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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财保171号

申请人:苏桂云,女,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花园小区4号楼3单元506室。身份证号:130821195903277965。

被

申请人:陈志良,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偏坡营乡榆树底村二组。身份证号:132628198107182972。申请人苏桂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陈志良所有的冀H391**号小型轿车、津NV19**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志良所有的冀H391**号小型轿车、津NV19**号小型轿车至隆化县立志停车场,期限为2019年7月27日止。扣押期间,被扣押车辆由申请人保管,但不得使用、变卖、赠与、损毁、设定他项权利。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苏桂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阎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