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728号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海逸御峰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冈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3662224A。
负责人:杨济荣,系该分公司的高级物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建国,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桂玲,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海逸御峰分公司诉被告黎桂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雪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与被告已经协商一致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愿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海逸御峰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黎桂玲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雪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