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宋金华,女,汉族,1955年2月27日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兰,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张玲,住河南省濮阳市。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东黄埠岭村村民委员会,住荣成市宁津街道办事马兰耩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金华、张兰、张玲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镇东黄埠岭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