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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216号之一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冷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冷更生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上海路南39号园辉新都22幢219号。法定代表人金园姣,董事长。被执行人冷更生,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西桐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更生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锋

审判员  沈海浪

审判员  吴 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