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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64号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刘乐斋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刘乐斋,连晓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64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住荣成市成山大道。被执行人刘乐斋,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连晓倩,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崖头汽车修配厂与被执行人刘乐斋、连晓倩担保物权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崖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卞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