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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457号

贾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457号自诉人马某,男,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人贾某,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马某以被告人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马某与被告人贾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马某控诉被告人贾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马某以与被告人贾某达成和解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马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艳霞

审 判 员  何瑞卿

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淑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