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272号
申请执行人:汪全中,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
申请人:郑曙光,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曙光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