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经济开发区近华社区板桥汽渡旁。
法定代表人:钱寅峰。
被执行人: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汤山片区纬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德。南京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化石油公司)与南京海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4民初6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液化石油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7)苏0114执27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孙 捷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骥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