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9040号申请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被执行人陈铃章,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叶仁花,女,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陈铃章、叶仁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06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铃章、叶仁花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云龙
审判员 乔 迪
审判员 侯世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