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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恢129号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士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郝彬。

被执行人:朱士友,男,住茌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士友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茌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茌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树安代

审判员 周 民代

审判员 王树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