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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184号

张代坤与陈培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代坤,陈培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184号

原告:张代坤,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合,莱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培高,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代坤诉被告陈培高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代坤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代坤撤回对陈培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译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