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47号
原告:王宣圣,男。
被告:王洪福,男。
被告:王宣作,男。
被告:王宣财,男。
原告王宣圣与被告王洪福、王宣作、王宣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姜文军
审判员 李春艳
审判员 娄道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燕 来自
王宣圣与王洪福、王宣作、王宣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747号
原告:王宣圣,男。
被告:王洪福,男。
被告:王宣作,男。
被告:王宣财,男。
原告王宣圣与被告王洪福、王宣作、王宣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故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姜文军
审判员 李春艳
审判员 娄道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