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2民初328号
原告:金显银,男,住泸溪县。
被告:泸溪县云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胡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金显银与被告泸溪县云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金显银于2017年7月28日以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显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显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显银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印家武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林德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