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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民初1228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与朱浩填、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朱浩填,陈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228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赵华路新时代华庭B幢。

负责人:黄思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彦瑜,系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江,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浩填,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陈晓燕,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诉被告朱浩填、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汉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泽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