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民初1228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赵华路新时代华庭B幢。
负责人:黄思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彦瑜,系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江,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浩填,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陈晓燕,女,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诉被告朱浩填、陈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汉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泽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