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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1133号之三

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133号之三

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123,住岳张集镇塘沿村。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年6月15日生效的(2017)皖0421民初185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凤台县岳张集镇岳塘沿社区村民委员会存款5366.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