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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74号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富林,王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富林,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艳艳,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富林、王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石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石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卞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