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776号
原告:古立军,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王法民,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希忠,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立军与被告王法民、孙希忠、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古立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立军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立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 赵淑兰
人民陪审员 韩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盖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