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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776号

古立军与王法民、孙希忠、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古立军,王法民,孙希忠,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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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776号

原告:古立军,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王法民,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孙希忠,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南北十条西热电小区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立军与被告王法民、孙希忠、长春军安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古立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立军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立军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魏庆辉

人民陪审员  赵淑兰

人民陪审员  韩 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盖思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