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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14号

张春玲、张文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玲,张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1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玲,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文平,女,195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春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06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