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951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董事长。被告李欣,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彭天君调解,被告将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交至物业公司。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冯 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