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582号

曹勇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勇,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82号

原告:曹勇,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李彬,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现住址不明。

原告曹勇与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曹勇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勇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85元,由原告曹勇负担。

审 判 长  杨静恬

代理

审判员  罗 蕾

人民陪审员  梁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毕 硕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