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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755号

原告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55号

原告: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崔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芳,女,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辉,男,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绥芬河市恒信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家宝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