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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237号

孙建栋、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建栋,门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栋。被执行人门春玲。本院在执行孙建栋与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孙建梁

审判员  赵新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