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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705号

黄熙杰与张岩、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熙杰,张岩,刘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705号原告黄熙杰(黄帅),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岩,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民权县。被告刘岩,女,汉族,1990年8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

原告黄熙杰(黄帅)与被告张岩、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熙杰(黄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熙杰(黄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黄熙杰(黄帅)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