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号
原告:潘近宜,男,194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庆恩,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家明,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号。代表人:陈同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慧,女,1988年1月11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职工。
原告潘近宜与被告潘家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近宜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近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近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计242元,由原告潘近宜负担。
审判员 韩受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宿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