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流湖北路1116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茂山,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巴州博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塔什店北路建化总厂水泥厂2栋1号。
法定代表人:郭祥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州博川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新疆神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博川运输有限公司正在沟通联系本案的具体还款事宜,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头民二初字第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 宇
审判员 王在江
审判员 王灵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