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530号
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桂宏。
被告:王成贵。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成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明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