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郑红锋,女,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2号哈尔滨理工大学科技园613室。
法定代表人:邵建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红锋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嘉财地下空间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商铺转让款2985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78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青霞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