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王纪蒙,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文荟,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邹洪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开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纪蒙、陈文荟与被执行人邹洪平、徐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4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池成湖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