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满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霍某,女,满族,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某已全部给付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成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