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566号
原告:许文学,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翼城县王庄乡白壁村通乡街北二巷*号。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住所地:翼城县翔翼东街358号。
负责人:马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静,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文学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翼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许文学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许文学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学负担。
审 判 长 纪胜利
人民陪审员 刘国伟
人民陪审员 赵 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春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