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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督780号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对刘德辉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刘德辉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督780号

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住所: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房延锐,系行长。

被

申请人:刘德辉,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与被申请人刘德辉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申请人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支行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