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高衣波,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高存良,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静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