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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331号

宋艳丽与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艳丽,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31号

原告:宋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06689436X。

法定代表人:吕海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盛世龙源*号楼*单元*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90933807K。

法定代表人:胡晓,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艳丽与被告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本案。

原告宋艳丽于2017年7月26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艳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宋艳丽负担。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