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331号
原告:宋艳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设,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高新区*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06689436X。
法定代表人:吕海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建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文化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盛世龙源*号楼*单元*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90933807K。
法定代表人:胡晓,该公司经理。
原告宋艳丽与被告南阳防爆新普电机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市昊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本案。
原告宋艳丽于2017年7月26日以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艳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宋艳丽负担。
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