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2591号
原告:胡杨,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董然,男,1990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胡杨与被告董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胡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雨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