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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执429号

曹中文与刘保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中文,刘保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曹中文,男,汉族,住介休市义安镇。

被执行人:刘保云,男,汉族,住介休市。申请人曹中文与刘保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8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熟,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盛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