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5执字211号
被执行人:韩云(曾用名韩强),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费县。住费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韩云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离婚,常年外出居无定所,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但本院未能实际扣押,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凭本院(2015)费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运绪
审判员 霍雁军
审判员 陈开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公绪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