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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687号

张学兵与陈思忠、魏良容、刘丽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兵,陈思忠,魏良容,刘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8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张学兵,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骑龙寺村六社。

被执行人:陈思忠,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南溪街9号。

被执行人:魏良容,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南溪街119号。

被执行人:刘丽,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5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学兵与被执行人陈思忠、魏良容、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思忠、魏良容、刘丽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