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182号自诉人闫某某,女,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卫辉市。自诉人闫某某以被告人徐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闫某某以被告人徐某某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闫某某以被告人徐某某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闫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凌
审 判 员 王朝峰
人民陪审员 侯庆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