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634号被执行人赵福艳,男,199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赵福艳盗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长庆
审判员 王必胜
审判员 徐 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尹梦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