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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132号

陈示申请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示,王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陈示,男,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王志刚,地址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陈示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志刚有银行存款843.84元已被依法扣划,余下124156.16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志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闫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黄显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