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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1064号之二

朱豪与李威信、张娜、范刚领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豪,李威信,张娜,范刚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0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豪,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威信,男,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娜,女,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范刚领,男,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朱豪与李威信、张娜、范刚领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威信有启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威信所有的粤启辰轿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学金

审 判 员  何希贵

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师广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