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执2050号

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黄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的(2016)陕0802民初5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借款人民币16万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2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仍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内容。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的工资的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索,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某某、黄某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晓军 来源: